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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校_南昌中专技校_中专排名

来源:江西中专招生网 时间:2017年06月20日 阅读:  复制链接 字号:

二、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1.规范作用——仅针对个人

(1)指引作用(本人未发生):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注意】法条对相关主体均有指引作用。

个别性指引:一个具体的指示,如判决书、许可证。

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如立法。又分为:

确定性指引——设置法律义务,即应为积极义务或不为消极义务;

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宣告法律权利,即:可为/可不为。

(2)评价作用(他人已发生,合法与违法):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注意】法院的评价作用又被称为裁判作用。

(3)预测作用(法律关系未发生):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注意】评价作用往往会出现合法或违法的后果,而预测作用中的预测只是手段,关键是预测之后要安排好自己的生活。

(4)教育作用(示警、示范、举例子,一般人已发生):通过法律实施(司法、执法、守法),针对一般人已发生的行动。示警/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一小撮人已发生):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背诵要点】只凭预测治教育: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将来,教育众人,强制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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