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遵循“求真务实立德立志创新奋进追求卓越”的校风和“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的教风,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教师应服从各项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自觉地遵守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按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四条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五条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和每一个教学环节。
第二章教师任课资格
第六条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原则上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专业课教师应当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八条经教学检查认定或学生集中反映授课质量和效果不好的教师要根据反馈意见认真改进,教务处及相关系(部)实行跟踪督导,经评估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将令其进修提高,半年后重新试讲,合格后方可任教,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章各教学环节的规范
第九条关于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教材选用及学期授课计划编写的规定
1.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应严格遵循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在各专业教研室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系(部)主任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教研室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经系(部)主任批准执行。各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按专业汇编成册。